小編“許紫衣”: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5月14日開始,現階段為提高備考階段,學員不僅要努力備考的同時,也應該多關注2016年全國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本篇為2016《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復議(★★)。
十一、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1.“兩個上級”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一個上級”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例如,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新增)
3.“自己反省”與最終裁決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4.稅務行政復議中的特殊管轄規則(第7章)
(1)對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的審查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2016新增)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第7章)。
3.對被申請人的要求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機構向其發送的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7章)
(3)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五)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決定類型
(1)概覽
(2)決定維持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3)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適用于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4)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5)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②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6)責令賠償
①經申請決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②主動決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3.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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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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