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將于11月1日開始,預習備考也已經開始,2016東奧初級會計職稱網課正在火熱搶購中,為更好的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預習備考,請備考的考生先進行預習要點的預習,本篇為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2016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預習要點】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 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相關章節預習點】
第一章 總 論 | |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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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
民事訴訟 | |
行政復議 | |
行政訴訟 |
【預習要點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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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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