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將于11月1日開始,預習備考也已經開始,2016東奧初級會計職稱網課正在火熱搶購中,為更好的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預習備考,請備考的考生先進行預習要點的預習,本篇為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2016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預習要點】
解決途徑 |
適用主體 |
適用范圍 |
仲裁 |
平等主體 |
1.只能在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不能并用 2.或裁或審: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強狂細啊,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
民事訴訟 | ||
行政復議 |
不平等主體 |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2.特殊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存在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復議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
行政訴訟 |
【相關章節預習點】
第一章 總 論 | |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
仲裁 | |
民事訴訟 | |
行政復議 | |
行政訴訟 |
【預習要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點擊查看更多>>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6《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勞務派遣
- 下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企業破產清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