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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業稅征收管理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營業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共4種情況要記住。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5)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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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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