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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業稅征稅范圍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1.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2.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兼營行為。
5.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1)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3)林木管護勞務,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符合條件的免征營業稅;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
(4)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
(5)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繳納營業稅。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6)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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