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勞動關系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勞動關系
【學員提問】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有一項是說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明白這個或到底 什么意思?是說用人單位或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就不用支付那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嗎?還是說兩個都要實行?
2、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在試用期提前3日內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如果勞動者不提起那通知呢,是不是要給單位支付賠償金?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只需要一個哦,要么提前30日通知,要么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則屬于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繼續提問,老師一定認真解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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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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