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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連續訂立2 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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