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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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經濟補償金
【學員提問】
“人單位符合提前30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本人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和 經濟補償,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一年,按半年計算。這兩句是什么意思,我感覺有一點矛盾,這兩句有什么區別?怎樣才只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怎樣按工作年限支付工資?假如甲在公司工作6年了,公司要他立馬走人的話,是支付6個月的補償,而另外又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其實這里很簡單,你本來應該提前30日通知人家解除勞動合同,讓人家提前找好下家或者有個心理準備,但是你又不提前通知,那就要支付人家一個月的補償(提前三十日通知和支付一個月工資之間是二選一)。這個補償是因為你沒有提前30天告知人家。
同時如果符合法定情形,那么你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你在公司工作了這么多年,把青春都奉獻給公司了,公司是要支付給你一部分補償的。所以二者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一些情況下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假如甲在公司工作6年了,公司要他立馬走人,沒有提前告知他,肯定是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的。同時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還要支付甲6個月的經濟補償。那么合計是7個月工資。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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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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