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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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單項選擇題
中國公民張某2014年11月取得獨立董事費收入25000元,當即拿出7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則張某2014年11月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元。
A.3800
B.2600
C.2800
D.220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扣除限額=25000×(1-20%)×30%=6000(元)<實際捐贈支出7000元,所以準予扣除捐贈支出6000元,張某取得董事費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5000×(1-20%)-6000]×20%=2800(元)。
【學員提問】
25000×(1-20%)×30% 這個1-20%沒懂 ,麻煩講解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里計算捐贈扣除限額的基數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應稅收入,所以需要用勞務報酬收入乘以(1-20%),得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捐贈稅前扣除限額。
您再理解一下,如仍有疑問,歡迎您繼續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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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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