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稅前扣除項目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稅前扣除項目
不定項選擇題
甲公司為居民企業,2013年度有關經濟業務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200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5萬元、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萬元,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取得不含增值稅收入0.5萬元。
(2)支付職工困難補助3萬元、職工交通補貼2.5萬元、職工食堂人員工資15萬元;繳納生產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40萬元。
(3)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30萬元,已計入管理費用。
(4)支付稅收滯納金2萬元,直接向貧困山區捐款5萬元,向街道辦贊助支出6萬元。
(5)當年向投資者分配利潤100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下列選項中,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的是( )。
A.職工困難補助3萬元
B.職工交通補貼2.5萬元
C.職工食堂人員工資15萬元
D.生產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40萬元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選項D屬于社會保險費。
【學員提問】
請問老師:利息費用里“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業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可以扣除”與睡前不得扣除項目里“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兩條感覺很矛盾,怎么理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這里并不矛盾,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指的是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所產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的部分是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業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而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指的是一般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和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不同,這是兩個企業之間的行為,而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是一個企業之間內部不同營業機構的支付利息的行為。由于企業內各營業機構不是獨立的納稅人,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即取得利息收入的營業機構作為收入,支付利息的營業機構作為費用,匯總納稅時相互抵消,在稅前計入收入或者扣除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部分不得扣除的費用,不包括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主要考慮到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主要從事的就是資金拆借行為,其成本和費用的支出,主要就體現為利息,如果不允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對各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的會計賬務、業績等都無法如實準確反映,且由于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后,準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相應獲取這部分利息的其他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就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收入,兩者相抵,并不影響企業的應納稅總額,國家的稅收利益不會受到影響。
您理解一下,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您繼續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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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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