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5《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高頻考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4年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2012、2011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相關考點通】:
2015年《經濟法基礎》考點通: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高頻考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的含義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區別:
“三金” |
適用條件 |
性質 |
支付主體 |
經濟補償金 |
(1)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 (2)勞動者無過錯 |
法定(無過錯,無懲罰性) |
用人單位 |
違約金 |
(1)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 (2)勞動合同中有違約補償約定 |
約定(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勞動者 |
賠償金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法定或約定(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二者之一 |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谷提前3 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1)關于補償年限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3 6 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2)關于補償基數的計算標準。
①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③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年。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荼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