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5《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法的形式和分類
【考情分析】
考頻:★★★★
2014年多選題和單選題;2013年判斷題;2012、2011、2010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一節法和法律的內容
【高頻考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
(5)自治區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也稱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也稱地方規章)兩種。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 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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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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