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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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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
(2)相對記載事項 |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
(3)任意記載事項 |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二)背書
1.概念和種類
(1)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轉讓背書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3)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4)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3.背書連續及其效力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4.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是指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不得轉讓,例如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期后背書”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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