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票據追索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票據追索
不定項選擇題
2013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出票后2個月付款、金額為2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丙公司為付款人,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乙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未記載背書日期,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兌時,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債務只有15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戊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第1~4小題。
1.該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被保證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戊公司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在本題中,丙公司并未承兌票據,應以出票人甲公司為被保證人。
2.乙公司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的,應視為( )。
A.背書不成立
B.背書無效
C.出票日背書
D.到期日前背書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背書有效)。
3.戊公司有權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持票人可以向票據的出票人(甲公司)、背書人(乙公司)、承兌人和保證人(丁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并未承兌票據,并非承兌人,只是票面上記載的付款人,不是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戊公司無權向丙公司追索。
4.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時間為( )。
A.2013年6月19日
B.2013年10月19日
C.2013年8月15日
D.2013年11月15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商業匯票中,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2013年5月15日)起6個月內行使。
【學員提問】
戊公司向甲乙丁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時間如何計算,根據在教材哪里,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甲公司為出票人,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013年6月19日起計算2年到2015年6月19日。請您參閱教材128頁中間位置1
2、乙公司為背書人,丁公司為保證人,商業匯票中,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2013年5月15日起計算6個月到2013年11月15日。請您參閱教材128頁中間位置3
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繼續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解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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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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