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背書未注明被背書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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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背書未注明被背書人名稱
【學員提問】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輕二P261不定項選擇題的資料1的題目2中,C公司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為什么可以?而且C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票據中被背書人名稱屬于可以補記的事項,C公司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而在中間省去了將自己記載為被背書人,再將票據背書轉讓給D公司這一步驟,但是背書仍然是連續的,D公司取得票據權利。由于C公司省略了中間的步驟,票據上沒有C公司的簽章,所以C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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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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