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銀行承兌匯票和不墊款原則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銀行承兌匯票和不墊款原則
【學員提問】
銀行承兌票承兌人是銀行,如果對方錢不夠,銀行也要無條件付款的,但是這樣是不是就和不墊款原則相抵觸呢?如果答案是不相抵觸,那么為什么不相抵觸呢?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銀行,銀行在承兌之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的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之后成為承兌人,承兌人是票據的債務人,付款是債務人的責任。
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中有一條是“銀行不墊款原則”,關于這個原則要注意,這是針對銀行是中介機構這個地位來說的,也就是說,銀行作為代理付款人是不能代委托人墊款付款的,即在行使“資金中介”的這個職責上是不能墊用自己的資金的,但銀行如果轉換為其他的角色,例如是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此時銀行就不是代理付款人了,一旦承兌,就是絕對付款義務人,即便出票人的賬戶余額不足,銀行也是要用自己的錢來支付的。因此,“銀行不墊款”原則是相對的,要看銀行所從事結算資金具體業務的性質。
這里您再揣摩一下,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繼續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解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篇初級: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答疑精選
- 下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