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額。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俨徽飨M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注:成本利潤率按10%計算。
、谡魇障M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解釋1: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推理過程:
。1)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2)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3)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
。4)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2:“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 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② 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
解釋3:組成計稅價格的適用,必須在納稅人沒有平均價格可以參考的前提下才能適用。
4.特殊業務的銷售額
。1)折扣銷售
、偌{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谌绻麑⒄劭垲~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提示: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舉例:甲汽車制造廠銷售汽車每輛10萬元(不含稅),賣給A企業,給了5%折扣優惠,如果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上分別注明的,則增值稅為9.5×17%,如果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則增值稅為10 ×17%。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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