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銀行本票的概述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初級《經濟法基礎》中的銀行本票的概述。
銀行本票名片: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2.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提示:“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 “掛失止付”形式補救。
4.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5.銀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書轉讓。
6.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提示:(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2)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7.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8.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出票人(銀行)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同步練習】下列關于銀行本票性質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7年)
A.銀行本票的付款人見票時必須無條件付款給持票人
B.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可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C.銀行本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D.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 C錯誤。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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