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的記載事項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初級《經濟法基礎》中的票據的記載事項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
票據的記載事項名片: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
(1)必須記載事項 |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
(2)相對記載事項 |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
(3)任意記載事項 |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提示:出票人簽發票據后,應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同步練習】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在票據上簽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B.承兌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C.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D.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行為關于簽章的規定。一般來講,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但對后手是有影響的;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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