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舉例:A向B簽發一張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同步練習】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不必審查背書連續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責任。(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A錯誤;(2)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關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責任,B錯誤;(3)付款銀行付款,應按照規定審查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不連續,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應予以付款,D錯誤。
責任編輯:蜜桃兒
- 上一篇初級: 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權利時效
- 下一篇初級: 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出票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