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失業保險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失業
(1)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5.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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