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裁決書的簽名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4)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解釋1】“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2】此處的“終局裁決”并非徹徹底底的終局,是對用人單位終局,對勞動者不終局。
(5)終局裁決的撤銷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裁決。
(6)勞動仲裁裁決的生效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1】(商事)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生效。
10.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解釋】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②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勞動訴訟
1.勞動訴訟的申請范圍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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