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勞動爭議的解決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二)勞動爭議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的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解釋】和解、調解均是選擇性程序;但是要提起勞動訴訟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相關鏈接】有效的(商事)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或裁或審)。
(三)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當事人的確定
(1)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fā)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fā)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4)發(fā)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yè),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5)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勞動仲裁的管轄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地域管轄)。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相關鏈接】(商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5.勞動仲裁的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6.公開仲裁制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xié)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相關鏈接】(商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7.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8.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鏈接1】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相關鏈接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相關鏈接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9.勞動仲裁的裁決
(1)調解和裁決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而非“可以”)先行調解。
②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相關鏈接】(商事)仲裁中,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裁決的作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計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篇初級: 經濟法基礎5日沖刺練習:仲裁
- 下一篇初級: 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