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非全日制用工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工資
(1)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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