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勞動報酬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
1.工資的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相關鏈接】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4)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的工資支付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如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顒雍驼粘9ぷ鞯穆毠,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200%)。
3.加班工資
(1)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儆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谌諛藴使ぷ鲿r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谟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谛菹⑷展ぷ,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塾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诜ǘㄐ菁偃展ぷ鞯,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違法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最低工資制度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解釋】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單選題】工人李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時因疏忽致使所加工產品全部報廢,給工廠造成經濟損失6000元。工廠要求李某賠償經濟損失,從其每月工資中扣除,已知李某每月工資收入1100元,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900元。該工廠可從李某每月工資中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2010年)
A.500
B.220
C.200
D.110
【答案】C
【解析】李某月工資的80%為88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900元,該工廠最多可以從李某的工資中扣除1100-900﹦200(元)。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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