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體育業
1.文化業
(1)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解釋1】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目的征稅范圍。(2008年單選題)
【解釋2】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征收營業稅。
【解釋3】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3)其他文化業,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及演講、報告會,圖書、雜志、報紙的借閱業務等。
【解釋】出租文化場所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4)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解釋】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索道、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旅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者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七)服務業(2011年單選題)
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如理發、照相、復印、咨詢等等)。
1.代理業,包括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金融經紀業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租賃業,是指出租人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等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業務。
(1)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 “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屬于租賃行為,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相關鏈接】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廣告業
(1)廣告代理業務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八)轉讓無形資產
1.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2013年新增)
(3)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2012年判斷題)
(九)銷售不動產
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2.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2013年新增)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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