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費稅稅目、稅率
消費稅稅目的設置主要考慮到盡量簡化、科學,征稅主旨明確,課稅對象清晰,并兼顧歷史習慣。列入征收消費稅范圍的稅目有煙、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妝品等11種(見表4-6)。
消費稅稅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比例稅率;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
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分別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
消費稅計算方法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易的定額稅率(單位稅額),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小、價格差異較大或計量單位不規范、規格不統一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化妝品、鞭炮、焰火、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這樣可以使應納消費稅額與消費品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有利于平衡不同價格的消費品之間的稅收負擔水平。從2001年5月1日起,對一些特殊消費品,如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原來按從價定率的計稅方法改為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同時對稅率進行了調整。如對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和各種進口卷煙,首先從量定額征稅,即按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稅額征收消費稅,然后再從價定率征稅,即按調撥價格乘以45%的稅率再征收一次消費稅。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消費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1.從價定率征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實行從價定率征稅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1)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其他價外收費,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價外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①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不同情況,銷售額的計算還有以下具體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②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即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實體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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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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