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飲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于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對于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七)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8)稅法規定的其他項目。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三、增值稅納稅人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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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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