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屬于申請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于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xù)。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1、2條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這些賬戶資金轉人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銀行得知存款人有以上第1、2條情形,存款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xù)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存款人因以上第3、4條情形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guī)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xù)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存款人撤銷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三、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xiàn)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主要有:企業(yè)法人;非法人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zhí)勤的支(分)隊;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yè)組織;異地常設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委員會;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兒園;其他組織,即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成立的組織,如業(yè)主委員會、村民小組等組織。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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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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