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已經開始備考,學員們不要懈怠,小編會與您一路同行。今天給大家準備的是《經濟法基礎》里面比較難點的:票據結算。供學員們參考。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對于當事人來講,用票據支付可以消除現金攜帶的不便,克服點鈔的麻煩,節省計算現金的時間。
2.匯兌功能。即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如果異地之間使用貨幣,需要運送或攜帶,不僅費事費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額貨幣的運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著一張票據到異地支付,相對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例如,甲企業購買乙企業貨物,甲企業暫時款項不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企業”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企業。此時,甲企業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簡單的結算是互有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各簽發一張本票,待兩張本票都到到期日即可以相互抵消債務。若有差額,由一方以現金支付。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出票銀行;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以下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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