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有兩種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將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決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有:①平等的事務執行權;②執行業務的合伙人有代表權;③不執行業務的合伙人具有監督權;④查閱帳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⑤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的權利。
(2)義務有:①報告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②禁止同業競爭;③(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與本企業交易;④不得損害合伙利益。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見前面)規定。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伙利潤;二是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主要內容為:①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②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外部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可以取得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種情況:(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2)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3)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①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②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③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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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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