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已經開始備考,學員們不要懈怠,小編會與您一路同行。今天給大家準備的是《經濟法基礎》里面比較難點的: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供學員們參考。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專門法律,即《合伙企業法》。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略)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來源北京安通學校
(2011)國有企業甲、合伙企業乙、自然人丙擬共同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伙企業設立及相關事項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A )。
A.擬設立的合伙企業可以是普通合伙企業,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業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約定由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D.三方可以約定不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人的出資(認繳)、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外部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質權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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