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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第二節契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
正文: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贈與
5.交換
6.特殊情況——視同轉移: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
(6)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7)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提示】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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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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