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連續是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限于商業匯票。
承兌程序,包括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等。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否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額和費用。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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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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