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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第五節票據的一般規定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正文:票據的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有三種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五)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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