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應計入什么科目
精選回答
發出商品時,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當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待到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了,再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時,之前借記“發出商品”,所以結轉時要貸記“發出商品”。賬務處理如下,發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科目通常在以下情況使用:商品已經發出但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會將這部分已發出的商品計入“發出商品”科目。
例如,甲公司銷售產品時,雖然未收到相關款項,但已經滿足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即產品已經發出,風險已經轉移給乙公司,且能夠可靠計量收入金額)。因此,應直接確認主營業務收入,而不是使用“發出商品”科目。
例如,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規定,在產品發出后的一段時間內(比如幾個月后)再一次性收取款項,且在此期間甲公司仍保留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在產品發出時就可以使用“發出商品”科目,待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再確認收入。
此外,在會計中,“發出商品”雖然已經離開了企業的倉庫,但是這些商品仍然屬于企業的存貨,因為與這些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還沒有轉移。換句話說,盡管商品已經出庫,但只要還沒有完成實質上的交付,這些商品就仍然算作是企業的存貨。所以,在計算“存貨”項目的期末余額時,我們需要把“發出商品”的借方余額也加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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