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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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如果該合同的標的資產是按照客戶的個性化定制要求進行設計和建造的,公司需要發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將該合同標的資產改造之后才能將其出售給其他客戶,此時,說明該合同標的資產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我們在根據履行的每一單項履約義務確認收入時,要首先判斷履約義務是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還是在某一時點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判斷條件有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如,在產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發項目、正在進行的服務等)。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對于條件三中提到的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判斷標準必須是合同開始日這一天,同時要滿足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客戶或其他方導致合同終止,而非企業的原因、已發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潤、不意味著隨時可行使無條件的收款權。例如:建造只有客戶能夠使用的專項資產,或按照客戶的指示建造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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