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的清查種類與一般程序_2020年《初級會計實務》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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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清查種類與一般程序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等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物資清查制度,加強管理,以保證財產物資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財產清查的種類
財產清查按照清查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按照清查的執行系統,分為內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按照清查范圍分類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核對。
全面清查的特點是清查內容多、范圍廣、工作量大,不可能經常進行。
財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3)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
(4)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5)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6)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只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
局部清查的特點是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涉及的人員較少,但專業性較強。
局部清查的清查對象主要是流動性較強的財產,一般包括:
(1)庫存現金:應由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做到日清月結。
(2)銀行存款:應由出納員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應有計劃地重點抽查,對于貴重的財產物資,應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4)債權、債務:應在年度內至少同對方核對一至兩次。
按照清查的時間分類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進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規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據特殊需要臨時進行的盤點和核對。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應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清查的對象和范圍。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1)財產物資、庫存現金保管人員更換時,要對有關人員保管的財產物資、庫存現金進行清查,以分清經濟責任,便于辦理交接手續。
(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要對受損失的財產物資進行清查,以查明損失情況。
(3)上級主管、財政、審計和銀行等部門,對本單位進行會計檢查,應按檢查的要求和范圍對財產物資進行清查,以驗證會計資料的可靠性。
(4)進行臨時性清產核資時,要對本單位的財產物資進行清查,以便摸清家底。
按照清查的執行系統分類
1.內部清查
內部清查是指由本單位內部自行組織清查工作小組所進行的財產清查工作。大多數財產清查都是內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司法部門、注冊會計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情況需要對本單位所進行的財產清查。一般來講,進行外部清查時應有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
(二)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財產清查既是會計核算的一種專門方法,又是財產物資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企業必須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建立財產清查組織;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
(3)確定清查對象、范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定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以及做好必要的清查前準備工作;
(5)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初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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