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征稅范圍
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可以讓考生對整個知識體系形成框架,對未來的學習量和學習難度有充分的預估,確定報考稅務師,就要端正學習態度,不能有絲毫松懈。
【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1.工資、薪金所得
【提示】不予征稅項目: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此稅目征稅。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提示】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稿酬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為一次計算個人所得稅;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以某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8.財產租賃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由財產轉租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9.財產轉讓所得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提示】股票轉讓所得:目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偶然所得
【提示】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1.其他所得
涉稅服務實務主要考察稅法一和稅法二在實際中的應用,同步練習題的輔助學習作用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