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收入總額
6.租金收入(固定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跨期租金)
【解釋】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稅務處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解釋】總共有三類收入是按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1)收入確認時間: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
(2)受贈金額的確認。
9.其他收入
指企業取得的上述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不是其他業務收入)不能計提招待費和廣告費基數。
【提示】“其他收入”是稅法口徑,不同于會計上的“其他業務收入”,不要混淆。其他業務收入是以后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的基數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
【提示】注意四方面問題:
(1)不同收入項目的區分;
(2)受贈資產相關金額的確定;
(3)收入實現時間的規定;
(4)“其他收入”不同于會計上的“其他業務收入”。
(1)不同收入項目的區分:
【提示】這部分一定要注意收入的項目的歸類。什么是屬于銷售收入,什么是財產轉讓收入,什么是其他收入,這三類收入包括的內容比較多,不要弄混。
(2)受贈資產相關金額的確定
①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非貨幣資產:均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谄髽I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
受贈非貨幣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內容包括受贈資產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不包括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稅法二中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基礎也比較重要,將會占據大量的篇幅,且比較容易混淆,在預習時應有意識的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