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質押
2018年稅務師備考學習已經開始,雖然考試大綱還沒有發布,但提前的預習仍然十分必要,此外有效的預習也可以為后期復習和模擬考試搶出一定的時間。
【內容導航】
1、質押
2、留置權
3、保證
4、定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質押、留置權、保證、定金
質押
質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而供擔保的特定動產或權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1)轉移占有質物;
(2)質權交付設立;
(3)客體是特定動產或權利(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的擔保物權。
保證
保證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般保證 | 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始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的保證方式 |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 |
連帶保證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
【解釋】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方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解釋】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稅務服務相關法律雖然大部分都是考察對概念的理解和記憶能力,仍可以通過習題來進行強化記憶,以求達到最好的預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