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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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5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相關鏈接】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相關鏈接】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但因勞動爭議提起的訴訟(勞動訴訟)屬于民事訴訟。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回避對象出現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①回避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回避對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回避對象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④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3.公開審判制度
(1)應當公開審理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2)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4)對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相關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調解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除特別情況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強制執行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調解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仲裁裁決)。
2.管轄
(1)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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