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安置房增值稅計稅依據咋確定?
稅務師頻道為您推薦:近期,有房地產企業向筆者咨詢,按照和政府達成回遷房配建約定,開發項目動工后,政府對于回遷房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予以免征,開發企業向拆遷戶無償轉讓回遷房,應按照什么價格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
在營業稅制下,考慮到房地產公司未向居民收取回遷安置房房款,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款由居民委員會支付,計稅依據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核定。于是,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明確采用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的方式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營改增后,回遷安置房在稅收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新問題:其一,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三種計稅方式,部分地區按照不增加納稅人稅負的原則,借鑒2號公告思路作了處理。但是,稅收法規畢竟不能類推,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對此問題平移營業稅政策之前,仍然容易產生分歧。其二,根據現行規定,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暫未出臺,各地稅務機關各自出臺了執行口徑,無形中加大了納稅人稅收處理的不確定性。因此,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相關政策,幫助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化解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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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