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看過來!小口訣幫你理解混合銷售
稅務師頻道為您推薦: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也許下面的小口訣能夠幫到你!
01混合銷售小口訣
一人一筆一業務
內容必含貨和服
此類確定為混合
稅率劃分看主業
生批零按銷售貨
其他則按服務繳
不可分別按明細
特殊事項依法規
02小口訣解析
一人一筆一業務:“一人”是指對同一個購貨者或者服務對象,同一時間內發生的同一筆合同確定的經濟業務。
內容必含貨和服:業務活動中必須含貨物和服務,可以簡單理解為同一筆合同中的銷售或者服務內容必須含有貨物,這是一個確認混合銷售的關鍵特殊點。而且一項銷售活動中的兩項銷售行為之間必須從邏輯上有著緊密的從屬關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發生以甲的發生為前提,且兩者之間有著密切關聯,這是判斷混合銷售的關鍵。
此類確定為混合:這一類業務確定為混合銷售。
稅率劃分看主業:稅率的確定按企業主業進行確定。如何判定主業呢?方法有三,一是營業執照法,二是綜合比例法,三是單筆拆分法,從營改增的規定來看,是以主營業務為準,也就是營業執照法為準。
生批零按銷售貨: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則按服務繳: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不可分別按明細:不能夠分別按業務明細進行申報或者開票。特殊事項依法規:特殊事項需要對照《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中規定的政策進行混合銷售認定。
03案例分析
【案例1】
A銷售電器企業(一般納稅人)負責安裝并收取安裝費,銷售一臺空調給客戶B金額6800元,同時負責進行安裝收取安裝費用200元,請問A企業上述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1)對照案例1,解析“一人一筆一業務”口訣:A銷售電器企業與單個客戶B簽訂了一個合同,做了一筆業務。
(2)對照案例1,解析“內容必含貨和服”口訣:A銷售電器企業銷售一臺空調給客戶B,同時負責進行安裝,既有銷售行為又有安裝勞務行為。
(3)對照案例1,解析“此類確定為混合”口訣:案例1中的銷售行為即為混合銷售行為。
(4)對照案例1,解析“稅率劃分看主業”口訣:案例1中銷售電器的企業,主行業是銷售電器。
(5)對照案例1,解析“生批零按銷售貨”口訣:案例1中銷售電器企業按銷售貨物,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6)對照案例1,解析“其他則按服務繳”口訣:案例1中A銷售電器企業主行業是銷售電器,不是服務類企業,不可以按服務繳納增值稅。
(7)對照案例1,解析“不可分別按明細”口訣:案例1中不能夠分別按銷售空調、安裝空調二個業務進行申報或者開票。應進行如下操作:
01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不含稅收入:(6800+200)÷1.17=5983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5982.9×17%=1017元
02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70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598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17元
【案例2】:
A餐飲酒店(一般納稅人)2017年6月提供餐飲服務共收取了餐飲費530000元,其中包含收取的外賣食品21200元,銷售外購的白酒23400元,請問A餐飲酒店上述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8)對照案例2,解析“特殊事項依法規”口訣:《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將餐飲企業兼營外賣食品統一明確為按“餐飲服務”征收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前述分析,餐飲費包含收取的外賣食品共計530000元,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外購的白酒23400元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01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餐飲不含稅收入:530000÷1.06=500000元
銷售外購的白酒不含稅收入:23400÷1.17=20000元
餐飲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0×6%=30000元
銷售外購的白酒銷項稅額:20000×17%=3400元
02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5534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520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3400元
更多稅務師稅務知識盡在東奧會計在線稅務師頻道,歡迎關注。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