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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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二、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復議管轄的一般規定
行政機關 | 復議機關 | |
一般規則 | 國家稅務局 | 上一級國家稅務局 |
地方稅務局 | 上一級地方稅務局 | |
本級人民政府 | ||
國家稅務總局 | 國家稅務總局 |
2.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
行政機關 | 復議機關 | |
特殊規則 |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國家稅務總局 |
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 | |
稅務所(分局)、稽查局 | 其所屬稅務局 | |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被撤銷的稅務機關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1)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人員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審查方式
①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
②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③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維持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限期履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行政復議決定期限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4.行政復議決定生效
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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