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案例說說那些被檢查出的“小問題”
稅務師頻道為您推薦:在對企業開展的檢查工作中,檢查人員經常發現一些看似不大的問題,但這些問題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屬于企業涉稅處理時容易忽視的政策細節,有些則暴露出企業在稅務管理方面的問題。筆者結合檢查工作實踐,通過8個案例的梳理,說說那些被檢查出的“小問題”,提醒企業在日常涉稅管理工作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繳納增值稅
案例1:某公司2017年10月處置一批固定資產,包括汽車、辦公電子設備等,固定資產原值2682067.01元,累計已提折舊2201714.41元,處置收入64700.50元,此筆業務未申報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要求該公司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
提示:處置固定資產要繳增值稅,并不是特殊的事項,但許多營改增企業,由于之前沒有接觸過增值稅,所以此類問題容易被忽視。
未按規定列支補充養老保險支出
案例2:某企業于2014年~2016年度為助理級以上職工和優秀員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金額分別為1826425.38元、1844645.25元和1931845.34 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上述分析,由于該企業在2014年~2016年度沒有為所有員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應調增2014年~2016年度相關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許多稅收法規,都對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了限定,企業學習法規時,要仔細把握其中的細節和關鍵性詞語,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代扣代繳手續費未確認收入
案例3:某公司2016年9月取得地稅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464070.48元,該公司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掛賬,未計入收入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認為該公司2016年9月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應確認為收入,需調增該公司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464070.48元。
提示:檢查中,時常發現很多企業忽視這個問題,可見在一些小的細節方面,企業涉稅處理很容易出紕漏,建議企業針對此問題提高認識,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確實無法償付的款項未確認收入
案例4:2015年,某企業撤銷了在新疆投資的某下屬D公司,企業在履行注銷程序過程中,D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自愿無償放棄D公司的股權。于是,該企業將D公司撤銷后應歸屬于自然人股東的210000元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2017年,在稽查檢查時發現,上述款項仍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掛賬,檢查人員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因D公司自然人股東無償放棄所屬股權,所形成的應付款項屬于該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納稅調增處理,需調增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210000元。
提示: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上述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顯然,企業在作稅務處理時,沒有正確遵循法規的要求,建議企業應加強對涉及非經常性、非常規經營性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法規方面的學習,減少涉稅風險。
稅前扣除直接捐贈支出
案例5:某公司在2015年~2016年期間,發生直接捐贈支出581305.95元,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和“銷售費用”科目, 其中:2015年列支150488.02元,2016年列支430817.93元,均未作納稅調整。檢查人員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該公司的捐贈行為,沒有通過公益型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因此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應調增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對于可以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業務,企業所得稅法規對捐贈的條件和比例都作了限定,而本案中以直接捐贈形式的支出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建議企業嚴格按照法規的規定,逐條對照檢查,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開發的無形資產未作資本化處理
案例6:某單位2015年3月委托B公司開發安裝一體化平臺的ERP軟件系統,截至2016年12月31日,項目共支出6650000元,但該項支出中包括的借款費用,未作資本化賬務處理。檢查人員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因此,該單位累計項目支出6650000元中包含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成本,2015年資本化利息681360.79元,2016年資本化利息2269233.43元,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950594.22元。
提示:近年來,許多企業隨著自身的發展,與無形資產相關的業務也逐漸增多,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應該進行資本化處理還是費用化處理,是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點。
存貨盤虧損失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扣除
案例7:某單位將盤虧的存貨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就此損失按規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與實際售出商品的成本一并通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直接在稅前扣除。其中,2015年涉及盤虧金額9191988.74元,2016年涉及盤虧金額4980364.06元在所得稅前扣除。檢查人員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該單位應調增2015年~2016年相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對于資產損失業務,企業所得稅相關文件對可以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類別、適用條件、申報程序和需要的各種證明材料都作出了嚴格規定,建議企業執行法規規定時,逐條對照執行,尤其不要在程序上有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結轉成本時用錯會計科目
案例8:某公司2016年7月某憑證記載“借:主營業務成本4002090.72元,貸:庫存商品116309.54 元,貸:應付賬款3885781.18元”。經核實,此筆賬務處理是公司結轉銷售容器板的成本,金額共計4002090.72元,其中116309.54元結轉至“庫存商品”科目,另有3885781.18元結轉到“應付賬款”科目。該公司稱,此筆業務因財務人員操作失誤,結轉成本時誤將3885781.18元結轉到“應付賬款”科目。檢查人員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因此,該公司應調增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3885781.18元。
提示:正確的會計確認與計量是保證稅款計算申報準確的基礎,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嚴格按照會計準則或有關會計制度要求執行,尤其不要在涉及損益類科目的業務上犯錯誤,引起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更多稅務師稅務知識盡在東奧會計在線稅務師頻道,歡迎關注。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