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高級會計實務基礎知識: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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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高級會計實務》科目第十章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會計處理與內部控制
【知識點】: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
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
(一)結轉和結余資金概述
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
(1)中央部門結轉資金是指預算未全部執行或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預算資金。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
(2)中央部門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項目目標完成或項目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因項目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預算批復后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
【提示】中央部門統計結轉結余資金,應以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為基礎,并保持一致。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中央部門結轉結余資金應扣除以下兩項資金:一是已支付的預付賬款;二是已用于購買存貨,因存貨未領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賬面資金。(事業單位要特別注意)
預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資金,或出售存貨收回資金的,收回的資金應按照《中央部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管理。
(二)結轉資金的管理
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1.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的管理
(1)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繼續用于基本支出。
(2)編制年度預算時,中央部門應充分預計和反映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并結合結轉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預算。財政部在批復部門年初預算時一并批復部門上年底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情況。部門預算中批復的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數與部門決算批復數據不一致的,以部門決算數據為準。
(3)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
2.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的管理
(1)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除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外,已批復預算資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其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之前,均視為在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已批復的預算資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也作為結轉資金管理。
(2)編制年度預算時,中央部門應充分預計和反映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并結合結轉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以后年度項目支出預算。
3.控制結轉資金規模
(1)中央部門應努力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計劃,根據實際支出需求編制相關年度支出預算。同時, 在預算執行中,中央部門應及時跟蹤預算資金使用情況,提出加快執行進度的意見和建議報財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執行進度。
(2)對當年批復的部門預算支出中,預計年底將形成結轉資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設項目外,中央部門報經財政部批準,可調減當年預算或調劑用于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
(3)對結轉資金中預計年底前難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設項目外,中央部門報經財政部批準,可調劑用于其他急需資金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財政部收回。
(4)中央部門調減預算或對支出用途進行調劑后,相關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現經費缺口,應在部門三年支出規劃確定的對應年度支出規模內統籌解決,財政部不再單獨安排。
(5)中央部門結轉資金規模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較高的,財政部可收回部分結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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