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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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專題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
(1)起訴的條件
①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的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3)起訴的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立案
(1)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起訴狀。
(2)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3)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7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3.一審普通程序
(1)開庭審理(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2)宣告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判決類型
①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②撤銷判決
③履行判決
④變更判決
⑤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
【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4.簡易程序
(1)審判人員: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審期: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①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③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5.二審程序
(1)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6.審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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