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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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屬于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①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②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③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審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同級法院之間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
①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跨區域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案件。
(四)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有利害關系,參加到訴訟中
行政訴訟代表人:原告(或被告)人數眾多
行政訴訟代理人: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
1.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
(1)是被訴行政行為的作出者
(2)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解釋】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反訴權。
反訴,是指本訴的被告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對本訴的原告向法院提起獨立的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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