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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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舊房及其建筑物(存量房)的扣除金額
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三、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與“房”和“地”有關的稅
【知識點】:舊房及其建筑物(存量房)的扣除金額、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舊房及其建筑物(存量房)的扣除金額
(1)按評估價格扣除
①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②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③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2)按購房發票金額計算扣除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率不超過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率不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3.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4.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清算
(1)應當清算: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可以要求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2.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者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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